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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应急管理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安全科学与工程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Safet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BSSE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科学理论研究与安全工程实践研究、教育培训、管理、应用、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实践人员及相关专业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和相关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为我市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乃至全国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建言献策和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院甲1号楼安全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索安全科学与工程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安全科学与工程理论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为安全生产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设计,为推进安全工程工作实践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充分发挥安全科学与工程智库作用;

(二)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安全发展战略、安全科技发展规划、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科技管理法规等的制订;

(三)联合京津冀三地的安全科学与工程人才资源,促进三地智库资源联动,结合首都区位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理论创新、体系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等重要功能,推动形成京津冀安全科学创新共同体,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安全工程领域技术研究、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标准编审与推广、认证服务等,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五)组织开展安全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安全科学与工程研讨会、学术会、展览展会等;

(六)编辑出版安全科学与工程学术刊物、组织汇编有关学术资料,定期出版安全科学与工程年度报告,促进安全科学与工程学术交流、文献整理、资源共享;

(七)普及安全科学与工程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知识和文化,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八)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以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进行安全生产领域重点学科建设基地和学术带头人的评审、认定等工作;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开展诚信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十一)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市安全科学理论研究与安全工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单位和个人;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届常务理事会人数为1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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