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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推动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

 

北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安责险制度的认识

(一)推行安责险制度是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文件明确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全面推行安责险制度工作创造了良好契机。在本市全面推行安责险制度,既是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本市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推行安责险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本市全面推行安责险制度是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的必要之举,是提升本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试点实践证明,推行安责险制度有利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促进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完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经济保障机制,维护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本市推行安责险制度的工作目标

(三)本市全面推行安责险制度工作的目标。到2017年底,本市将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责险制度;在渔业捕捞生产领域、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涉及水、电、气、热等城市运行领域重点推行;在其他行业全面推行。确保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参保率不低于6%。建立健全安责险制度体系和运营服务机制,进一步规范保险服务保障机制和事故预防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本市安责险制度体系,实现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制度的全面覆盖,不断提高保险服务工作水平,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三、建立健全安责险制度体系

(四)建立顺畅的运行机制。坚持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营”的基本方式建立健全安责险制度,明确政府部门推动工作和保险服务机构运营服务工作的界限,依法依规运行。其中,政府部门要把握推进工作的总方向,履行安责险制度的组织推动、规范和监督等重要职责,着重加强安责险制度建设,不断研究和改进建立安责险制度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评议考核,保证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不承担、不代行保险服务机构的市场化运营。保险服务机构要保证落实关于安责险制度配套服务的各项要求,把推进安责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运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服务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五)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出台《北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本市全面推行安责险制度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规范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保险经纪机构考核办法》和《承保公司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服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制定《北京市安责险理赔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理赔服务标准,提升理赔服务效率。

(六)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安责险制度推行工作,充分发挥安责险制度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推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保险服务机构要建立配套的管理服务平台,强化运营服务中心的枢纽作用,出台运营服务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手册,明确保险服务规范和监督评议考核办法,统一保险条款和产品方案,建立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合理的运营组织架构。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推动本市安责险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七)突出双重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安责险制度的事前预防和事后保障作用,通过加强和固化对参保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服务,鼓励保险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安全培训、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强化安责险制度事前预防机制,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帮助参保企业有效降低风险。注重发挥安责险“小投入,大保障”作用,规范理赔服务标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的预付赔款和伤亡人员紧急医疗费用垫付机制,通过及时有效的保险理赔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缓解社会矛盾。

(八)发挥双重考核作用。落实各级政府工作任务,将安责险制度推行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工作推动的力度。加大对以保险经纪机构为主的运营服务中心的工作考核力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服务职能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考核;依托经纪公司对承保公司进行考核。要将监督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保险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本市安责险制度推行工作的主要依据。要通过发挥双重考核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各单位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九)建立安责险制度取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特点,研究出台企业投保安责险替代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政策。

四、规范安责险服务机构运营服务

(十)进一步改进承保服务。随着安责险制度的不断推进,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符合安责险制度建设要求的保险机构。参与安责险制度建设的保险服务机构要始终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条款、统一费率和统一价格”的“五统一”原则和微利原则,将社会责任和市场效益有机结合,严格落实《安责险保险服务机构承诺的保险产品价格和服务标准》要求,实现“保费低、服务质量高、责任范围广”的目标。要严格实行浮动费率,对上年度未出险的企业,下调保险费率。坚决杜绝政策执行中的各区不一致、费率厘定区别对待、管理措施跟进不足等现象。

各保险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定价标准,严格按照费率规定执行,不得出现安责险费率规定以外的费率定价;要进一步配齐配强安责险运营服务团队,保证一线服务力量。要结合各乡镇、街道和各行业企业投保需求,合理增配安责险专职人员,设立现场服务网点,提供现场服务、上门服务、固定营业场所服务和网络在线投保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对于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选择或者拖延向企业单位提供承保服务。所有承保服务必须由保险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办理。

保险服务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安责险制度政策、安责险业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组建专职讲师队伍,培养一支精业务、懂安全、作风好的安责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准确、专业、优质的全方位服务。

(十一)加大事故预防工作力度。将安责险制度的事故预防功能纳入整体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体系统筹安排。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结合实际风险和盈利情况,明确事故预防费用比例,把事故预防费用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有益补充。各保险服务机构应在事故预防费用中单独设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每年为参保企业提供一次专项现场隐患排查服务,做好重点隐患的整改复查和信息登记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反映,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运营服务中心。

(十二)强化事后理赔服务工作。保险服务机构应强化安责险理赔工作的服务效率、简化工作流程,保证及时查勘、有效沟通、快速赔付处理保险赔案,保证事故伤亡人员的权益;要主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依照保险理赔服务规范,明确理赔服务标准,严格事故责任认定程序、积极采集事故证据材料,加强与参保企业和赔付对象沟通,保证理赔时效;要进一步落实事故快报制度,规范信息报送的形式、途径、对象等主要内容。政府部门要允许保险服务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参与和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并通过属地安全事故调查部门获取有关的现场查勘证据材料。

(十三)完善保险服务机构的奖惩措施。要建立完善的保险服务监督评议考核办法,明确对保险服务机构的奖惩措施。各保险服务机构要严格管理措施,对服务不规范、未达标及投诉举报属实等情况,明确对分支机构和人员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方式;运营服务中心应根据各保险服务机构的处理情况,综合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承保服务、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宣传培训、客户投诉等要素指标对保险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明确奖优罚劣措施;政府部门要综合保险服务机构日常工作情况,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发生违背服务承诺等情况的保险服务机构,取消参与安责险制度建设的资格。

五、进一步加大安责险制度的宣传力度

(十四)发挥政府主导宣传的作用。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制度的宣传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宣传内容之中,以组织召开安责险宣导会为主要形式,并通过文件、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类专项行动等途径,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形式进行重点宣传。

(十五)加大保险服务机构宣传的力度。各保险服务机构要加大宣传投入,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安责险宣传费用。在宣传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安责险杯”公益活动、知识竞赛等形式,树立安责险的品牌影响力。要加大资源整合,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建立安责险专业宣传平台,定期推送安责险工作动态、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要在传统宣导会宣传的基础上,借助主流媒体发布安责险宣传视频、动态新闻和事故案例。要加大上门宣传的力度和覆盖率,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如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企业、小型商铺等,开发设计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安责险特色的系列宣传产品,灵活采用宣传片、服务手册、宣传海报、折页、易拉宝、展板等宣传材料,积极组织开展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六、发挥安责险信息系统的作用

(十六)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本市安责险信息系统。以方便企业投保、查询、理赔为目标,不断完善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实现参保企业的数据集中和交互,使参保企业能够实现在线投保、保险状况查询、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查询等功能,使行业主管部门、保险服务机构能够按照用户权限,进行行业、地区、险种等多维度要素数据的查询。

(十七)推动各部门广泛使用北京安责险信息系统。本市安责险信息系统平台于2017年下半年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企业范围全面启用。相关单位要主动使用信息系统,保险经纪机构要切实做好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工作即时沟通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安责险制度建设不断深入。

七、加强安责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统一领导本地区安责险制度推行工作,成立领导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经常性的工作交流和联合检查,推动辖区内企业投保安责险;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将推行工作作为对属地街道、乡镇和行业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保险服务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引导和督促保险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责险市场秩序。

(十九)强化实施保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区域、本行业全面推行安责险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举措。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制定强制实施的具体办法,在风险抵押金取消后仍未投保安责险的,要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5月27日修订)中第七十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罚款。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涉及水、电、气、热等城市运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对重点推行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要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过印发文件、召开宣导会等形式动员所属企业积极投保安责险。

(二十)推动工作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通过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抓好安责险制度推进工作。保险服务机构要与属地政府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协调制度,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总结服务经验,不断改进服务机制,提高工作实效。在推进过程中,要主动做到在承保服务上与社会监督相融合,在事故预防上与“双百工程”相融合,在理赔服务上与事故处理相融合,在信息化手段上与政府数据相融合,在宣传内容上与整体宣传要求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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